发布时间:2021-07-07 17:24:00 来源:平昌县司法局 浏览量: 作者:徐文平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践行为民办实事理念,近日,成功办理一起多年的信访案件,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邱某某于1982年10月在平昌县某企业当临时工,后于1997年7月转为全民合同工,邱某某在职期间企业扣发了职工应缴纳养老金,但一直未向社保部门申报社保,更未缴纳社保费用。因企业改制,1998年11月邱某某申请辞职并获批准,企业为其支付了其在职期间的相关补偿费用。之后邱某某多次到相关部门要求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但都遭到拒绝。2017年3月,其父到该企业复印邱某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相关原始材料,被企业要求出具书面承诺书:在公司复印相关材料若干份,以单位名义办理,费用由个人负担,与公司无关。企业才为其填报了全民合同工时期的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后邱某某以企业的名义先后两次缴纳了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费用包括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纳部分、滞纳金、利息等共计2.6万余元。之后邱某某多次要求企业给付其垫付的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果,多次找相关部门信访处理,但均无任何结果。2020年11月,邱某某向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平昌县江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洪双承办。接受指派后,代理人第一时间联系受援人,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到相关部门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在与企业多次沟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以养老保险纠纷为案由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代理人在法庭上通过大量的证据展示,最后提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代为缴纳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用人单位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邱某某垫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滞纳金和利息,完全支持了邱某某的诉讼请求。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为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代理人之间的唇枪舌战,二审法庭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终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企业的上诉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案例,造成劳动者退休后无法领取退休金,只能自已先缴纳后向企业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是法定的、强制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