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23 09:57:00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 作者:梁赛玉 张源培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梁赛玉 张源培)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近日证实,澳大利亚同意协助中方的追逃追赃行动,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她说。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黄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中国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外逃贪官的最新进展之一。
中国今年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在犯罪分子潜逃目的地的主要国家中,澳大利亚第一个表态配合中方行动。
今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追逃的四种路径
具体来讲,目前中国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
中国于2002年从泰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引渡回国,于2009年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2011年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被成功遣返。
黄风指出,追逃追赃并非易事,中国有关方面在争取赖昌星遣返上花了13年时间。这是因为,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被“迫害”或遭“酷刑”这两张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者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不但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理解和认可,而且需要使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抱有基本的信任。
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是第三条路径。具体地说,就是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逃犯触犯该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2001年案发后三人立即潜逃。中方考虑到上述人员携款外逃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了美国的刑事法律,于是制订了这样的境外缉捕策略:支持并且协助美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理由在当地对他们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活动。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许超凡和许国俊作出了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的选择,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第四条路径是劝返。针对一些思乡心切的外逃贪官,劝返往往会见效。如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给人装修房子为生。劝返行动组的人员与他接触了近1年,经常一谈就是两三个小时。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终于对行动组成员表示,想回国与家人一起过生日。8月11日生日之前,高山回到了中国。
“天罗地网”如何布置?
2014年以来,针对外逃贪官的法网被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收拢”。在王岐山今年1月明确提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强调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要坚持不懈地将他们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5月,中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央行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强调,努力营造有利于国际追逃追赃的氛围,让外逃贪官无处遁形。中纪委的内部机构也作出了相应调整--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被整合为国际合作局。
7月,公安部代号为“猎狐2014”、旨在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10月,黄树贤首次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亮相。作为办事机构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将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具体工作。
除了中央纪委,这个办公室还有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单位的负责人参与,各单位按照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据悉,下一步,中国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中国同时在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建立,该网络由APEC各经济体反腐败和执法机构人员组成,旨在加强以追逃追赃为重点的个案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目前,中国已经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89个国家建立了警务合作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等建立了司法与执法合作机制。
难点:“死刑不引渡”条款
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正常引渡合作关系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死刑问题一度成为重大法律困难。经过多年的利弊权衡,2005年11月在与西班牙谈判缔结引渡条约时,中国首次接受了“死刑不引渡”条款(即在一些没有死刑的国家,如果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将被判处死刑,可以拒绝引渡要求),从而扫除了与一些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最大法律障碍。此后,中国又与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意大利等国家建立了稳定的引渡条约关系。
黄风说,“死刑不引渡”已成为人权保障的原则。以往只有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提出要求,现在不管是否废除死刑,各个国家都会提出类似要求。由于被遣返国家需要树立“人道主义”形象,接受“死刑不引渡”条款是和国外开展引渡合作、遣返逃犯的共识。
他表示,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对于遣返的外逃贪官不管有多大的罪都不判处死刑,肯定是有意见的。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作为国际合作者要尊重合作伙伴相关法律制度,“两害相权取其轻”,否则让这些贪官逍遥法外,将不利于司法立法权的行使,不利于中国经济运行,为此必须要做出让步。
这位专家同时指出,除了“死刑不引渡”,中国需要做出更多努力以保持刑事政策的连续性与明确性,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争取更多国际上的认同。
黄风说,事实证明,境外追逃需要国际合作,更需要练好内功,在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功效。
他希望,中国司法机关能够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境外追逃中自首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使向那些外逃人员所作出的宽大性承诺更加具有可信性和有效性,从而更正确地体现中国刑法的谦抑性,感召、鼓励更多外逃人员回国投案。
(责任编辑: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