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23 14:02:00 来源:四川省安岳县鸳大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作者:康萍
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深深的感受到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孤军作战,重视不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仍然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发展首要目标,一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普遍认为人民调解“软职能”,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工作往往是说起来比较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仅停留在文件、口头上,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仍然沿用过去传统做法,将人民调解工作只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家”之事,导致各级各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职能交叉,造成混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都设在各乡镇司法所,加上法律服务所,部分司法所成了“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司法所干部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群众性组织成员,有的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纠纷中,可以以乡镇调委会名义进行调解,也可以以司法所的名义进行调解,还可以以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以提供法律服务方式解决纠纷时,就涉及到收取服务费问题。所以,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造成视觉上的混淆,也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果。
三是“两低一高”,制约发展。目前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两低一高”即文化低、素质低、年龄偏高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中调解员几乎都是初中及以下学历,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经营,又要忙着村(社)的日常自治工作,既没有学习的环境又没有学习的时间,虽然个人品德和威望在当地较高,但对法律了解的较少,特别是人民调解的法定程序和文书的制作等都有了更高的严格要求,相当一部分调解员根本无法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四是经费不足,影响工作开展。目前乡镇、村(社)调委会没有专门的调解经费,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各调委会基本上是“三无”状态,无办公用品、无交通工具、无办案补贴。这不仅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有时候矛盾也就自然而然地上交给了上一级调解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是缺乏权威性,效力较弱。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协议就无法履行,最终又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导致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为提前解决纠纷而选择诉讼途径。
(责任编辑: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