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0 02:53:00 来源:盐亭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作者:岳蓓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6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根据《若干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以前,许多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往往以罚款为主,就算犯罪分子被判入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不到修复,荒山依旧,最终却无法根治环境之殇。《若干规定》的试行就是要依法进行生态赔偿,除了“罚”“判”“撤”之外,还要在“修”“治”上想办法。
修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宽严相济,让环境侵害人以补种、支付修复赔偿金等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对抗,也缓和了人与自然间的紧张关系,顺应了世界生态环境保护和刑罚演变趋势。以此次《规定》施行为契机,通过驰而不息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构建起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制度体系,最终绘就出青山绿水、诗意栖居的美丽画卷。
(责任编辑:程红)